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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会制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10-0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政策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政策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闽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所有。

第八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闽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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