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的达成,理事会将对秘书长实行年度考核,由理事长代表理事会完成具体考核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闽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考核重点围绕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特别是由秘书长职权范围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满分为100分,该部分占比60%。
(二)秘书长个人遵纪守法、敬业程度、廉洁奉公、团队领导能力、对基金会工作的思考和探索等方面,作为综合表现纳入考核范围,满分100分,占比40%。
第四条 秘书长在年底提交书面述职,客观如实地呈现年度工作的完成情况。得分总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9-80分(含)为良好;79-70分(含)为合格;69-60分(含)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考核情况将作为秘书长本年度工作评价,并予以相应的奖励或批评。
第六条 本制度由闽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