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依照本制度管理。
第二章 聘任
第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期的基本工资,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六条 新聘工作人员,经秘书处考核,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后任用。
第三章 薪酬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人事计划、工作人员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工作人员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内设部门及代表机构负责人任命,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新工作人员正式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知识、基金会性质及工作流程、基金会章程及制度、本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秘书处负责。工作人员试用期间,由秘书处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试用期间的工资不低于我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漳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恪尽职守;
(二)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三)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四)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五)按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一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十二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被辞退及未获续聘用的员工,按其在基金会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
第五章 考勤休假
第十四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或现代企业用工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休假等待遇。
第六章 考核
第十六条 实行工作人员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分4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工作人员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
第十八条 试用考核:我会签署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进行工作适用性评估考核以确定是否录用员工;平时考核:秘书处组织不定期查阅考核;年终考核:由员工提交个人年度工作总结,由秘书处组织考核评定。
第十九条 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社会组织管理知识培训或基金会自身定期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 。
第二十条 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规定履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基金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闽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闽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