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闽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闽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为学校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运作社会捐赠财产并提供公益服务的平台。学校所有捐赠收入应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金会作为闽南师范大学多元化筹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接受社会公益捐赠的窗口,围绕闽南师范大学办学目标开展活动,通过筹资、投资等方式为闽南师范大学办学活动提供经费等支持。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和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的重大事项。理事长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投资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交接清单必须经移交人员、接交人员、监督人员三方共同签字认可。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按照捐赠者意愿,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可在基金会下设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只能用于公益性支出,专项基金具体管理、使用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或处务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开设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九条 接受捐赠必须签订捐赠协议,协议书应由三方共同签字盖章,甲方为捐赠方,乙方为学院或单位,丙方为校基金会,协议书须交财务一份。协议书须附上捐赠方的资料及联络方式。
第十条 基金会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按规定加强对固定资产、捐赠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物资管理。所有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基金会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对受赠资金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根据捐赠协议,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的,基金会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承担,所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入账。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他票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票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方不能提供票据的情况下,应以同类资产价值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票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实物捐赠应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捐赠人通过银行转账或“在线捐赠”的方式捐助资金,则按照捐赠人的意愿转入指定项目进行管理,若捐赠人没有注明意愿的则按照非限定性资产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资助建设、建造、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
(二)资助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
(三)资助人才培养与引进,资助聘请知名专家学者来访讲学;
(四)资助优秀师生进修、访学、交流;
(五)奖励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六)资助在校贫困师生;
(七)资助与发展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
(八)基金会工作人员行政办公支出及基金会开展相关业务的必要费用。
本基金会财产用途可以覆盖闽南师范大学附属学校(含附属中学、小学及幼儿园)。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净资产的6%;上年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2%。基金会工作人员在闽南师范大学有薪金收入的,不得再从基金会取得工资性收入。
第十七条 基金会资助闽南师范大学的项目, 使用时可转至闽南师范大学账户进行明细核算。闽南师范大学对于基金会转来的资助项目,应当单独设置项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定向捐赠项目,严格按照捐赠人与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按以下程序支出:
(一)用款单位根据捐赠项目进度提交协议书、项目资助方案。领款人资料含姓名、身份证号、单位、银行卡号、手机号等。注明用款金额、用途、使用范围等,需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贫困生发放名单须有学校资助中心的审核签字。
(二)基金会理事长审批、签字;
(三)基金会秘书处将经审批后的用款报告送基金会的财务工作人员,经会计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款项。
第十九条 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理事会按“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审议决定,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领域。
第二十条 非定向捐赠的筹资费用,包括举办非公募捐款活动费、印刷和发放募款资料费等,经理事长审批,可以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列支;定向捐赠的筹资费用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日常行政管理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等管理费用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并按以下程序报销:
(一)经办人将合法票据及报销单整齐有序地分类粘贴在粘贴纸上,并依据合法票据金额据实填写报销单,相关票据需经办人签字,还要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
(二)基金会理事长审批、签字;
(三)基金会财务审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年度资金使用方案须经闽南师范大学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执行。基金会编制年度预算,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提出,经闽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基金会预算方案调整,金额100万元及以下的由基金会理事长决定,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由闽南师范大学校长决定。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执行“一支笔”签字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捐赠资金按预算方案办理转账手续时:单笔转账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单笔转账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发生经费支出时:单笔支出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下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单笔支出金额20万元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经费收支活动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情形参照闽南师范大学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通过主管机关规定的网站向社会公布上年所开展的公益活动情况,以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十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资助以盈利为目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其所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学校网站上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或未规定的事项,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由闽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9日起执行。
闽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