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闽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工作,保障捐赠人及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闽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及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基金会的基本组织信息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组成、职责分工等基本信息。
(二)内部管理情况: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财务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信息等。
(三)捐赠款物情况:包括捐赠人(单位)名称、捐赠金额、捐赠物资种类数量、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及财务会计报告等。
(四)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各类慈善项目实施进展跟踪、慈善活动实施方案、救助计划及实施程序、项目实施效果评估相关情况等。
第四条 不公开的信息
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
(二)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三) 尚未最终确定的慈善信息或事项;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在基金会信息公开能力范围之外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信息公开的形式:
(一)在慈善中国(http://cishan.chinanpo.gov.cn/
platform/login.html)等渠道披露;
(二)通过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网站或公共媒体披露;
(三)采用新媒体等形式披露信息并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时限
(一)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组织架构、重大决策、管理制度等信息的产生或变更,于10个工作日内发布。
(二)财务信息
捐赠资金和物资信息由财务处整理、核实后,立即公示。
(三)项目信息
慈善项目信息由项目部整理、核实后,于项目开展开始和结束后,由基金会办公室分别定时向相关受益人等告知和社会发布。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于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四)其他信息
基金会日常动态信息自产生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其他重大或突发信息应需要发布的,经相关部门整理、审核后,及时或定时公开。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闽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