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基金会印章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印章为本基金会公章、法人章。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基金会文件、信函、合同、协议书、票据、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它相关文本的印章使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坚持真实有据、合法诚信、安全可控、权责一致和事后可复核、追溯的原则,防止不符合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的用印,严防未批先用、公章私盖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由基金会专人负责印章管理工作,包括印章的刻制、登记、发放、收回,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印章更换或作废时,相关部门应将印章交还基金会由专人统一销毁。
第五条 本基金会公章须经会长批准或会长授权方可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章须经法人批准方可使用。
第六条 使用印章履行用印登记手续。登记手续由专人存档及备查。
第七条 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文本用印需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 使用印章时盖印的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九条 本基金会内部人员因公出差需使用的公函,须经会长批准方可开出并加盖本基金会公章;本基金会内部人员因私需单位提供证明,须经会长批准方可加盖本基金会公章。
第十条 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空白授权委托书等没有填写内容的空白纸使用各种印章。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公章、法人章由基金会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监事长监督实施。
闽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2年5月30日